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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ICP备案(紧急通知)

尊敬的兰州维动用户:
    您好!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兰州维动的信赖和支持!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单位网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经备案的网站,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对拒绝履行备案手续的,关闭网站。对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兰州维动特提醒广大用户:

1、对于以前从来没有申请过备案及没有在国家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注册备案帐户信息的,请尽快去备案中心申请登记备案主体信息并提交相关需要备案的网站域名信息,因为此步骤需要填写申请备案者个人主体信息,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在填写时输入真实有效内容,以免信息虚假无法通过审批,延误备案申请。(主体信息输入:恕不代办)
ICP自主备案操作说明(注册过程)
ICP自主备案操作说明(备案过程一)
ICP自主备案操作说明(备案过程二)
ICP自主备案操作说明(备案过程三)

2. 对于已经通过审批取得备案编号的,请提供在信息备案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及备案编号, 以及需要增加的网站域名信息。提交到咨询反馈内或联系备案专员(常规工作时间内):QQ: 812748029 电话:0931-8850728 8810193 - 8003(可传真)  进行处理。
提交格式如下:
备案管理中心的用户名:
密 码:
已经取得过的备案编号:
需要备案的域名:(多个用分号隔开)
网站名称:
IP地址:

请严格按照以上需求提供相关信息,这样我们才会更快为您处理备案问题。

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76



特此通知!

            顺祝 
商祺!